
当前,“借名买房”纠纷日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此类案件往往交织着家庭伦理、财产权属与法律事实的多重争议,对律师的证据审查能力与法律关系分析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近期代理的一起“借名买房”案,便在二审程序中通过精准捕捉关键证据、重构法律关系,实现了从一审败诉到最终胜诉的逆转,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件背景:家庭共有财产争议下的借名买房之争
(一)涉案房产的权属起源与一审争议焦点 本案当事人为原告志梅(化名)、被告母亲张老太(化名)及弟弟志刚(化名),争议标的为北京市二环核心区一套因2003年公房拆迁购置的房产。该房屋初始登记在已故父亲老张(化名)名下,原告志梅主张其为实际出资人,以借名买房法律关系诉请确认所有权;被告张老太和弟弟志刚则主张房屋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出资行为不构成借名合意。 一审中,原告提交了三大类证据:一是首付款支付凭证、贷款还款记录及装修缴费单据,证明其实际承担购房成本;二是2007年由老张书写的《家庭协议书》,载明 “此房系女儿志梅出资购置,我与老伴只有居住权”;三是 2018 年北京电视台调解节目录像,其中老张夫妇口头表示房屋 “许给” 志梅。一审法院基于上述证据,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二审启动:关键证据的遗漏与法律关系的再审视 被告张老太和弟弟志刚不服一审判决,于2024年初来到我所,委托许迪律师代理启动二审程序。许律师在细致阅卷后发现,一审判决存在重大事实疏漏——被告已提交,但法院未审查的一份2014年老张的自书遗嘱。该遗嘱明确将涉案房屋作为个人遗产进行处分,与原告主张的“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形成直接冲突。根据《民法典》第 1133 条,遗嘱是被继承人对自有财产的处分,若遗嘱真实有效,则意味着老张生前认可自己为房屋所有权人,与借名买房中 “名义产权人” 的法律定位相悖。这一发现成为案件逆转的关键突破口。 二、二审代理策略:从证据链重构到法律关系的多维解构 (一)关键证据的司法审查与证明力抗辩 许律师在二审中提出三项核心抗辩意见: 1、遗嘱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向法院提交遗嘱原件及相关证据,证明遗嘱系老张真实意思表示,且形成时间晚于原告提交的《家庭协议书》。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在后遗嘱实际上否定了在先关于“居住权”的约定,反映出产权归属的真实认知。 2、借名买房合意的形式瑕疵:指出《家庭协议书》仅由老张一人签署,作为共有人的张老太未予确认。根据《民法典》第301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共有权人未参与合意形成,无法证明借名买房系家庭共同意思表示。 3、出资性质的多元性分析:通过调取老张2003年购房时的退休金账户流水,证明被告方亦存在部分出资行为,原告的“全额出资” 主张不成立。结合亲属间经济往来的特殊性,指出出资可能构成赠与、借款等多种法律关系,不能仅凭支付行为直接推定借名合意。 (二)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审查与司法规则援引 针对一审法院对 “借名买房” 构成要件的认定偏差,许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2条,强调借名买房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借名合意,二是实际出资人对购房款的全部或主要承担。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书面借名协议,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部分出资及居住事实,不足以排除赠与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性。 二审法院经过庭审,采纳了上述意见,以“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重审庭审焦点:从事实查明确权逻辑的重塑 (一)证据链的精细化质证与事实还原 重审阶段,许律师围绕三个核心事实展开举证: 1、产权登记的法律意义:援引《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指出涉案房屋自2003年登记在老张名下后,未经法定程序变更登记,即具有公示效力。原告主张借名买房,需提供充分证据推翻登记公信力,而其提交的《家庭协议书》本质上属于债权约定,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2、家庭关系中的意思表示认定:对调解节目录像进行完整质证,指出节目中父母的“许给”表述发生在家庭矛盾语境下,且未明确 “借名”还是“赠与”,属于模糊性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42条 “意思表示解释需结合语境、行为目的”,此类非正式场合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借名合意的依据。 3、出资与产权的法律关联度:通过专业财务分析,证明原告的出资行为与房屋产权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在亲属共居场景下,子女为父母购房出资的情形普遍存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需结合是否有 “借名买房” 的明确约定、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等综合判断,单一出资证据不足以构成确权依据。 (二)裁判规则的精准适用与利益平衡 一审法院在重审中采纳了被告方(我方)观点,认为原告未能完成借名买房的举证责任,理由如下: 1、借名合意的形式要件缺失:缺乏书面协议,共有人未参与意思表示,不符合《民法典》合同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要求。 2、证据链的不完整性:出资证明、居住事实与产权登记之间存在逻辑断层,无法排除赠与或家庭共有财产的可能性。 3、遗嘱的颠覆性证明力:老张的遗嘱明确将房屋作为个人财产处分,直接否定了其作为“名义产权人”的法律定位,证明登记状态与真实意思一致。 最终,重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确认涉案房屋为老张夫妇俩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四、借名买房案件的实务要点与风险防范 (一)司法裁判的核心审查要素 结合本案及相关司法解释,借名买房案件的审查需重点关注以下要件: 1、书面借名协议的必要性:根据《民法典》第469条,口头协议在举证困难时易引发争议,书面协议需明确约定实际出资人、名义产权人、产权归属及违约责任,且共有人需共同签署(如有)。 2、出资证据的严格认定:需提供从实际出资人账户直接支付的凭证,避免现金交易或通过第三人账户支付,同时保留完整的资金流水、还款记录等,形成连续的证据链。 3、意思表示的明确性:借名合意需通过书面、录音、聊天记录等形式明确体现 “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实际归自己所有”的意思,排除赠与、代持等模糊表述。 4、物权登记的对抗效力:借名买房仅产生债权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际出资人需注意通过抵押登记、居住声明等方式降低风险,避免名义产权人擅自处分房产。 (二)风险防范的实务建议 1、事前合规设计:确有必要借名买房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由全体共有人签字确认,并可考虑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 2、资金流向管理:购房款、税费、贷款等均通过实际出资人账户支付,保留完整凭证;如涉及贷款,需确保名义产权人信用良好,并约定还款责任与逾期后果。 3、物权保障措施:可通过设立抵押(名义产权人将房屋抵押给实际出资人)、办理居住权登记(《民法典》新增制度)等方式,增强对房屋的实际控制。 4、动态证据留存:持续保留房屋使用证据(如水电费缴纳、装修合同、居住证明等),定期与名义产权人确认产权归属,避免因时间推移导致证据灭失。 (三)律师代理的核心价值 本案凸显了我所律师在复杂民事案件中所起到的关键作用: 1、证据审查的专业性:能够从海量材料中发现被忽视的关键证据(如本案中的遗嘱),并通过法律分析揭示其对法律关系的影响。 2、法律关系的精准解构:避免陷入单一证据的表面证明力,而是从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家庭共有财产规则、意思表示解释等多角度构建抗辩体系。 3、程序策略的合理运用:在二审中通过申请司法鉴定、调取关键证据,推动法院启动事实查明程序,为车判奠定基础。 五、结语:专业法律服务在家庭财产纠纷中的价值彰显 本案的胜诉不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对借名买房类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作出了重要诠释。在亲属间财产纠纷中,情感因素与法律事实往往交织缠绕,唯有通过专业律师的精细化证据分析、严谨的法律逻辑推演,才能拨开迷雾,还原法律真实。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专注、极致”的服务理念,在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解决方案,守护家庭财富与社会公平正义。 许迪律师 许迪律师,民商法学硕士,毕业于德国波恩大学法学系,九三学社社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东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特邀嘉宾律师。 许迪律师曾就职于某世界500强在华金融企业,担任合规负责人,积累了丰富的公司合规风险防控经验。在诉讼及法律顾问方面,曾连续多年担任中国福利彩票中心等机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仲裁类纠纷处理,承办过百余件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赢得广泛赞誉。荣获找法网2021年度“优秀民商事诉讼律师”;北京市某法院执行局2019年“优秀调解员”称号和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度“征信数据质量优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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