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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阔动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妇女权益保障迎来新契机​

发表时间: 2025-04-03 点击: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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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施行,这对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以及广大农民权益的保障具有深远意义。作为一名长期关注婚姻家事领域,尤其是妇女权益保护的律师,我深刻意识到这部法律的出台为解决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面临的诸多权益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现实困境:农村妇女成员权益屡受侵害

在过往实践中,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方面遭受侵害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在某些农村地区,存在这样的现象:一旦妇女结婚,无论其是否将户口迁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便以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为由,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消其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

几年前,曾有一位朱女士找到我寻求帮助。朱女士出生在A村,自幼在村里生活,拥有A村户籍。后来,朱女士与外村的孙先生登记结婚,但因孙先生所在村土地资源紧张,且朱女士在A村有自己的承包地,所以朱女士并未将户口迁出A村。然而,A村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时,却以朱女士已出嫁为由,拒绝向她发放补偿款。朱女士多次与村委会协商,均无果。对此,村委会给出的理由是:村里一直以来的惯例就是出嫁女不能参与村里的收益分配。朱女士感到十分委屈和无奈,自己明明是土生土长的A村人,且户口从未迁出,为何就不能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益呢?

这并非个例,在一些农村地区,离婚或丧偶的妇女也面临着类似的困境。有的妇女在离婚后,尽管户口仍在原村,但却被剥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生活陷入困境。还有的农村地区,存在 “户无男性” 的歧视现象,若一个家庭没有男性成员,家中女性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方面也会受到诸多限制。

法律支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带来保障

本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出台,犹如一场及时雨,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该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从成员资格认定来看,法律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规定强调了成员资格的固有性、法定性和平等性。像朱女士这种情况,她的户籍在A村,且长期与A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A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应被认定为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与集体收益分配。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离婚、丧偶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这就从源头上防止了农村妇女因婚姻状况变动而导致权益受到侵害,有效避免了“两头空”问题的发生。

在保障妇女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管理方面,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这一规定意义重大,不仅体现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也符合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农村妇女占农村劳动力的很大比例,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一定比例的妇女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管理,不仅能促进妇女在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也有利于在决策中更好地维护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增设了公益诉讼条款。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将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起到强有力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积极推动:法律落实任重道远

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要让法律真正落地生根,还需各方共同努力。

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解读,让广大农村群众,尤其是农村妇女了解自己依法享有哪些权益。同时,要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力度,确保其在成员资格认定、权益分配等方面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例如,农业农村部门可以组织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民政部门可以在基层治理中加强对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监督检查。

另一方面,农村妇女自身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站出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同时,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充分发挥作用,为农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帮助她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也将积极参与到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通过开展普法讲座、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素养;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妇女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她们依法维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带来了新的契机。我们期待在法律的实施和保障下,以及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农村妇女能够真正平等地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不断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在乡村振兴中充分发挥“半边天”的作用,携手共创更加美好的幸福生活。

许迪律师简介

许迪律师,民商法学硕士,毕业于德国波恩大学法学系,九三学社社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东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特邀嘉宾律师。

许迪律师曾就职于某世界500强在华金融企业,担任合规负责人,积累了丰富的公司合规风险防控经验。在诉讼及法律顾问方面,曾连续多年担任中国福利彩票中心等机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仲裁类纠纷处理,承办过百余件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赢得广泛赞誉。荣获找法网2021年度“优秀民商事诉讼律师”;北京市某法院执行局2019年“优秀调解员”称号和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度“征信数据质量优秀个人”。